公正性声明
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认可认定、监管部门等相关的要求建立和维持本中心的管理体系,规范本中心的管理和运作。作为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管理层代表,为保持本中心鉴定工作的公正性,保证用科学的方法,出具准确、可靠、公正的鉴定意见,特作如下声明:
a) 本中心对任何送鉴单位及个人均态度公正,保持相同的工作质量,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中心管理制度等相关要求,保证鉴定公正、客观、科学、热情、高效。
b) 本中心将坚定不移地认真履行和兑现对鉴定活动的公正性的承诺。
c) 本中心及人员不受任何势力的干扰和经济、商业、财务或其它压力方面的诱惑,保证鉴定工作的独立性和诚实性及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d) 本中心要求所有的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行政辅助人员) 、从事鉴定的分包方或外聘的外部专家对其所从事工作的公正性和保密性作出承诺。若发现违背承诺时,本中心有责任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
e) 当本中心发生可能影响机构公正性的有关变化时,中心管理层将收集、分析利益冲突的相关信息,对公正性进行审核,确保鉴定活动的客观性、公正性。
f) 本中心不参加将会危及认证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客观性的各种活动。不提供可能有损于鉴定过程和鉴定意见的公正性、客观性和保密性的任何服务。
g) 本中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鉴定方法和标准,选用满足要求的鉴定环境、设施、仪器、设备,确保鉴定方法的科学性,鉴定数据的准确性。
h) 中心严格执行机构及鉴定人员回避制度,不从事利益相关方的任何鉴定工作。
i) 鉴定人员不同时受雇于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相关工作。
j) 鉴定人员不直接受理鉴定业务,由本中心统一受理并指派鉴定人员。
k) 鉴定人员不得从事直系亲属所在单位的任何鉴定工作。
l) 鉴定人员不得有可能影响本中心公正性的行为。
m) 本中心和人员严格保护委托方的机密信息和所有权,包括保护电子存储和传输结果,除委托方同意或法律要求时,不得泄露保密信息。
n) 本中心具有完善的受理和处理来自鉴定当事人、鉴定利益相关方、或管理监督机关机构有关鉴定业务或其他相关事项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接受和配合社会各相关方的管理监督。